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EV-113-雄小-1922-20241128-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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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922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訴訟代理人 吳志遠 吳智榮 被 告 董玟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北 小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壹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