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EV-113-雄小-1924-2024101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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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924號 原 告 陳志誠 被 告 薛永宸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元為原告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