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EV-113-雄小-1941-20241231-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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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941號 原 告 宏光七賢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翠津 訴訟代理人 吳文進 被 告 涂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被告擔任管理委員會○○○○召開之111年3月2日宏光七賢商業 大樓111年度第3次管理委員會會議,會議中所為之「聘請全天保全公司」決議,雖經本院以111年度雄簡字第1073號判決確認無效,但時下公寓大廈聘請保全公司協助日常事務之管理,屬甚為常見之情形,且就公寓大廈之相關龐雜事務亦難認無此必要,是上開決議雖程序上被認定無效,但難認被告對宏光七賢商業大樓有不法侵害,原告訴請賠償此部分聘用所支出之費用新台幣(下同)8萬4,914元,即屬於法無據。 二、原告不爭執宏光七賢商業大樓前因未聘請保全公司協助處理 日常事務,曾由被告每月支領3,000元,以協助收取管理費、整理財報,則被告辯稱於111年7至11月5個月期間,因宏光七賢商業大樓已無管理委員會,上開聘請保全公司之決議又被認定為無效,故其重拾上開協助大樓收取管理費、整理財報工作,而每月領取3,000元費用,堪認合於常情,原告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支領之1萬5,000元(3,000×5=15,000),同屬於法無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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