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EV-113-雄小-1964-20241126-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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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9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丹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世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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