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EV-113-雄小-1967-20241024-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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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96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徐崇捷 被 告 沈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86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86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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