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EV-113-雄小-1968-20241008-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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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9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張庭瑄 被 告 胡運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 定移送(113年度新小字第318號),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萬8,298元,及其中7萬1,3 24元自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萬8,298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