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SEV-113-雄小-1972-2024110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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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972號 原 告 王彩茹 被 告 邱銘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1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零貳拾柒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