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EV-113-雄小-1995-20241030-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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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99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劉大欽 劉祝源 張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萬7,205元,及自112 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萬7,20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