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EV-113-雄小-2019-2024101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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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1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芳瑋 吳俊賢 被 告 陳孟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735元,及其中新臺幣69,992元自 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73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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