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EV-113-雄小-2037-20241114-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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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魏嘉漪 被 告 賴春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 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533元及自113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53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104年8月出廠(見 本院卷第11頁),至本件交通事故111年8月6日發生時車齡已7年 多,則原告支出之零件費用折舊後應僅剩殘價588元(依平均法 計算:3,530【零件費用】÷6【耐用年數+1】=588,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加計不用折舊之工資5,945元,合計原告得請求6,5 33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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