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EV-113-雄小-2063-20241210-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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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63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楊紋卉 被 告 陳凱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 零參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萬壹仟 零肆拾玖元、貳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貳萬參仟陸佰貳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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