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EV-113-雄小-2138-20241112-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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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138號 原 告 張雅雯 被 告 王阿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 2月3日上午11時5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並請被告於開庭前5日事先具狀表示意見(繕本請逕送對 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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