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EV-113-雄小-2150-20241105-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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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15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張恩綺 被 告 李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1,423元,及其中3萬7,9 33元自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15.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1,423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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