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SEV-113-雄小-2157-2024121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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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15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被 告 嚴莉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肆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承保訴外人周均祐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 客車(下稱甲車),保險存續期間自民國111年1月23日起至112年1月23日止(下稱系爭保險契約)。又訴外人即周均祐之配偶鄭雅茹於111年9月12日下午2時54分許,將甲車停放於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前計時停車格,適被告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在青年路2段253號前人行道尋找車位欲停放乙車時,因未注意前後左右其他車輛安全距離及間隔,致乙車碰撞他輛機車倒地後,該他輛機車再撞擊甲車,致甲車車身受損(下稱系爭事故),需費新臺幣(下同)37,247元始能修復(工資35,751元、折舊後零件1,496元)。伊業依系爭保險契約賠付周均祐前開修繕費用,在給付範圍內自得代位周均祐向被告求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2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無過失,且甲車原本就有損傷,甲車修復之右 前車門損傷並非系爭事故所致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使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初判表、行照、發票、甲車受損照片、理賠申請書等件(見本院卷第12-21頁)為證,經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為真實。又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見本院卷第128頁),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被告騎乘乙車之前輪碰撞他輛機車後,他輛機車向前彈出再碰撞甲車,被告顯有未注意與其他車輛間隔之過失,是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甚明。 ㈡至被告抗辯甲車原本就有損傷,該損傷並非依造成云云,惟 稽之原告提出估價單、甲車入修車廠之照片及警方提供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17-20、103-105頁),甲車修復項目均為右側前後門,核與乙車撞擊他輛機車後,他輛機車再撞擊甲車右後側之撞擊位置相符;且觀警方提供之甲車受損現場照片,已可見甲車右前車門側邊有白色痕跡之損傷(見本院卷第105頁),核與原告提出甲車進場維修時所拍攝之受損照片(見本院卷第18頁)相符,且依附表勘驗內容所示,他輛機車撞擊甲車右後側後,再向右側傾倒,此過程該他輛機車摩擦到甲車右前車門邊緣處,亦與常情相符,是原告主張甲車右前車門損傷亦為系爭事故所致而有修復必要等情,堪以採信,被告所辯顯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 險法第5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7,247元,及自113年8月21日(見本院卷第3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勘驗標的:檔名「00000000_00000000000_ATTCH1」 影片時間:(右上角顯示)00000000 00:56:47~13:57:07 編號 勘驗內容 1 店家門口之人行道二邊停放多輛機車,被告機車(頭戴藍色安全帽、著淺色外套)尋找停車位。 2 被告機車轉向左前方,欲停入左邊一處空間。 3 被告以雙腳踏地輔助向左前方行進,前輪碰撞停放在旁之機車後側,該機車隨即向前彈出,再碰撞其前方停放之原告承保汽車右後輪胎位置後,該機車身向右傾倒;被告於碰撞後即停止動作。 4 被告踢下機車腳架,自右側起身觀望3~4秒,再坐回機車上,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