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EV-113-雄小-2182-2024112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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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1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金爾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