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EV-113-雄小-2187-20241119-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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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187號 原 告 林育鼎 被 告 蘇士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4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705號),本院 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600元,及自112年5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