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SEV-113-雄小-2217-20250117-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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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宜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1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 14年1月7日對於本院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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