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EV-113-雄小-2257-20250214-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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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257號 原 告 蔡宏琨 被 告 游鎮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起陸續向伊借款,迄 今仍積欠伊新臺幣(下同)13,000元,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伊所積欠原告之金額沒有錯,但因伊之 配偶下週要生產,目前無法還錢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兩造LINE對話 紀錄截圖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於被告雖以其配偶下週要生產,目前無資力賠償原告等語置辯,惟被告有無資力賠償原告乙情,與原告法律上能否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無涉,被告亦得於日後經濟改善時,主動向原告提出償還計畫,被告所辯,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14日起(本院卷第5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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