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小-2269-20250204-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269號
原 告 黃國恩
被 告 李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有車輛前曾發生其他交通事故
紀錄,容有影響其市價及鑑定結果之虞而有繼續調查必要,爰裁
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