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EV-113-雄小-2280-20250208-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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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2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建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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