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EV-113-雄小-2310-2024101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31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王超群 被 告 吳政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 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並應 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零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