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EV-113-雄小-2316-20250123-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316號 原 告 鄭中華 被 告 林亮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2,500元及自113年9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2,5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於113年8月2日下午5時30分,牽其小狗走在○○市○○ 區○○路00巷回家路上,所牽的小狗被後面被告的大黑狗追咬受傷 ,帶該小狗就醫支出醫療費用4萬2,500元之事實,已提出費用表 1份、小狗受傷照片6張及相關醫療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1 頁),經核小狗確有受傷情形,原告亦有支出上開醫療費用之事 實,而被告不爭執原告小狗被咬傷,亦不爭執原告支出醫藥費之 事實,僅辯稱該大黑狗不知係何人的,其僅係看到該大黑狗衝過 去,好心過去拉等語。但依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函覆結果可知,上 開咬傷事件發生後,原告確有向高雄市動物保護處請求稽查(見 本院卷第67頁),而依原告提出之照片顯示,該大黑狗在高雄市 動物保護處稽查後,被圈養在被告父親位於○○○○○○○○角落,一旁 並豎立「內有惡犬請勿進入」之牌子(見本院卷第71頁),則堪 認上開咬傷事件發生時,該大黑狗確實係由被告管領占有,則原 告當可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為該小狗 治療所支出之醫療費用4萬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