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EV-113-雄小-2319-20250331-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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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3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嗎咪樂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上仁 王宗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德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6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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