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EV-113-雄小-2338-20241022-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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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33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被 告 楊沛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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