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EV-113-雄小-2375-20241210-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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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375號 原 告 侯明發 被 告 陳財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8666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願返還之電腦,軟硬體設備及搬運、組裝、 測試費用共6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但並無足夠證據可證明被告無權 占用原告之電腦而不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