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EV-113-雄小-2383-20241212-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38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被 告 宋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7118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元及自103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元及自10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9/10,餘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00元、1 ,000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就積欠之電信費、專案補償金均有請求 (並含法定遲延利息),但被告聲明異議時為時效抗辯,嗣後原 告已減縮成僅請求專案補償金(並含法定遲延利息),而依約本 件專案補償金核屬違約金之性質,並無短期時效之適用,但可依 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並審酌被告係因000年0月間○○○,才無法 依約繳納電信費用,是酌減違約金後,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