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EV-113-雄小-2395-20241218-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39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 告 何文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玖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