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EV-113-雄小-2424-20241120-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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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42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邱至弘 被 告 李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 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陸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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