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SEV-113-雄小-2425-20241023-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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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425號 原 告 許育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 裁判主文之內容),並按提出補正上開事項後之起訴狀繕本(含 所附證物),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 係記載:「當初押金是兩個月一個月租金是11000簽約時我還有跟對方確認 總共就付了33000每個月租金加電費大概是14000 對方住了半年因我工作不穩定我無發(按:應為法)自行負擔當時若無對方親口答應我想說給與對方方便跟當時對方真話謊話我也不知全都出於體諒並非無償援助而且我還借他吃飯錢3000元他也都惡意不償還於我還一直說他並無義務還說我從未說過可他開庭時又說我有說且他要分手前還自己說要回來付最後一期房租有沒有自己出爾反爾還濫訴甚至誣告我」等文字(見本院卷第7至8頁),並未具體表明請求被告所應給付之內容、範圍原告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