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SEV-113-雄小-2430-2024121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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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430號 原 告 寶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季左 訴訟代理人 黃立傑 被 告 張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雖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未還,但依其提出之領據所載,被告是 領取原告公司智慧減碳計畫之第1期執行款,並非借款,是所訴 並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