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EV-113-雄小-2486-20241203-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48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朱睿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 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萬0,090元及自113年11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0,09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為 111年3月出廠(見本院卷第13頁),至本件交通事故111年12月3 日發生時,車齡為10個月,則原告支出之零件費用折舊後為2萬4 ,090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30,430÷ (3+1)≒7,60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 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30,430-7,608) ×1/3× (0+10/12)≒6,34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 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30,430-6,340=24,090】,再加 計鈑金工資費用6,000元,合計原告得請求系爭機車維修費用為3 萬0,09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