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EV-113-雄小-2490-20250205-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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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4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冠能、方雅萱、方文全間請求給付報酬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4萬9,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