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EV-113-雄小-2519-20250219-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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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519號 原 告 艾麗詩即艾國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昱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艾麗詩為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於起訴後之000年00月00日死亡,艾麗詩依法 為其繼承人,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有個人基本資料、戶籍資料、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艾麗詩承受訴訟,惟艾麗詩及被告均未聲明由艾麗詩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艾麗詩為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