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EV-113-雄小-2553-20241230-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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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告王亨豪,要求他支付簽帳卡消費款。法院判決王亨豪需支付遠東銀行新台幣90,265元,其中82,671元自113年9月8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4.99%。訴訟費用由王亨豪負擔,並需支付遲延利息。遠東銀行可以聲請假執行,但王亨豪若提供擔保金,可免除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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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55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王亨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265元,及其中新臺幣82,671元自民國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26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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