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EV-113-雄小-2564-20250116-3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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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5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俊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2項及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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