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EV-113-雄小-2587-20250102-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5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耀德 被 告 洪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 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9,802元,及自110年9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9,802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