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EV-113-雄小-2600-20241112-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60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被 告 李誌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高雄簡庭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