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EV-113-雄小-2603-2024112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03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林韋呈 黃美玲 被 告 李紀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二五計 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玖佰玖拾伍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委託訴外人即被告父親李 朝全向原告所設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新臺幣(下同)19,916元,約定被告應自112年2月起分23期按月清償,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迄今未償還,尚欠本金19,916元,並應加計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存利率年息計算之利息,利息上限以所欠金額5%即995元為限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申請書、委託書、與撥付通知書、繳款明細、郵政儲金利率表等件影本為證(卷第9-17頁)。被告雖抗辯伊沒有聲請保險紓困基金貸款云云。然觀之原告提出上述書證,本件貸款確實由李朝全親自提供被告身分證等資料向原告辦理相關貸款,且確實用作清償被告積欠健保費事宜,衡情,若被告當時未委託李朝全辦理貸款事宜,李朝全如何取得被告身分證?況上開貸款之目的係為清償被告積欠之健保費,與李朝全自身之利益無關,益徵李朝全應係受被告之託向原告辦理本件借款無訛,是被告上開所辯,並不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9,9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23日(卷第3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25%計算之利息,利息最高以995元為限,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