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EV-113-雄小-2611-2025022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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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11號 原 告 永成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和 訴訟代理人 陳秋惠 被 告 黃簽即康庭綠能科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70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