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EV-113-雄小-2617-20250102-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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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17號 原 告 王悅鈞 被 告 楊永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113年度桃小字第1443號),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萬5,000元,及自113年5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萬5,000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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