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EV-113-雄小-2638-20250102-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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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38號 原 告 范瑞暘 被 告 夏紹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 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6,715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6,71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為106年3月出廠 ,至系爭交通事故發生時,車齡已超過4年,僅剩殘值,則維修 之零件費用可請求者僅5,954元(依平均法計算:29,768【零件 費用】÷5【耐用年數+1】=5,95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 工資2萬5,761元及被告不爭執原告主張之營業損失1萬5,000元, 合計原告可請求之賠償金額為4萬6,715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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