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SEV-113-雄小-2647-20250109-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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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47號 原 告 廖翊傑 被 告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訴訟代理人 沈園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 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萬2,400元及自113年7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萬2,400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被告所辯稱向原告採購之生鮮蔬菜品質不符合標準之理由,多 數為葉黃、蟲洞腐損,此於目前有機栽種當道之市場,尚難認屬 嚴重瑕疵,且被告所辯稱腐損金額為3,874元,所占本件貨款之 比例非高,是認被告不得以上開所辯拒絕給付貨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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