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EV-113-雄小-2653-20250102-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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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53號 原 告 許瑞淨 被 告 賴旻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被告於112年11月29日16時10分前某時,將其向訴外人范○○借用 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帳戶 資料交付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遭不詳詐騙集團使用而涉犯幫助 詐欺取財等罪嫌乙節,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無法排 除被告係遺失系爭帳戶之資料,遭詐騙集團以不詳方式取得,致 系爭帳戶遭充作詐騙工具使用之可能性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其 已詳述:系爭帳戶於104年被告之子出生前後3個月均無任何交易 紀錄,甚或原告於112年11月29日遭詐騙匯款前3個月內亦無交易 紀錄,且系爭帳戶自申設後未曾申辦金融卡掛失、變更密碼或設 定約定帳戶,足認系爭帳戶金融卡密碼仍為原始設定,故被告稱 因避免忘記密碼遂將載有密碼之紙張與金融卡放在一起,系爭帳 戶因長期未使用,不知何時遺失等情,並非無據,因此以113年 度偵字第21394號為不起訴處分,上開所見甚合常理,堪予採用 。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故意過失侵害 原告財產權之行為,依法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是原告之主 張,尚難憑採,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