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EV-113-雄小-2670-20241119-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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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670號 原 告 康志榮 被 告 詹佳燕 訴訟代理人 詹林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曾以LINE對話表示願承租原告之房 屋,然被告卻反悔,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損失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查被告住所地為嘉義市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且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依「以原就被」之原則,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始屬適法,是依前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