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SEV-113-雄小-2676-2025020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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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76號 原 告 蘇方愷 訴訟代理人 傅惠英 被 告 張元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96號),本院 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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