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EV-113-雄小-2687-20241129-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8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淑暖 蔡慧貞 被 告 蔡崴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