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EV-113-雄小-2723-20250304-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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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7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濬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 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9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以提出上訴時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