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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EV-113-雄小-2728-20250211-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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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728號 原 告 荷風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和灃 訴訟代理人 賀照梅 被 告 王克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4,490元及自113年9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原告負擔1/2,餘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4,49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區分所有權人給付管理費、電梯 修繕費,而依原告提出之管理費收費表、電梯修繕費收費表所載 (見本院卷第61至68頁),被告管理費已繳至112年9月,電梯修 繕費已繳至112年8月,又112年前欠繳之費用,原告已於本院114 年度雄小字第90號事件另行對被告請求,是本件原告得請求者為 113年1月至6月之管理費、電梯修繕費,合計1萬4,490元(【1,9 15+500】×6=14,490【112年的部分原告業已撤回,而為被告所同 意】),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27日,見本院卷 第27頁送達證書【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誤繕為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