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EV-113-雄小-2759-20241231-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75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 告 陳致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