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EV-113-雄小-2774-20250114-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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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774號 原 告 周世達 被 告 王登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除需注意道路交通狀況外,亦需稍加留意車上有無不必要之 擾動,盡量勸導保持車上之秩序,除可維護乘客搭車之舒適安寧 外,亦可避免因擾動所導致之肢體衝突,影響整體行車之安全, 故原告對車上乘客之勸導固非無理由,但會否引起不必要之擾動 ,則係身為○○之被告所需留意,從而,雖因被告之勸導引起兩造 間之爭執,且無法逕認被告之勸導過程必無缺失,然並無法認被 告之勸導行為即屬不法之侵害,原告當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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